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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概况(4)

丁未2024-07-10

维吾尔族社会经济

清朝对新疆实施统治后,对新疆境内采取三种不同的政治制度:①在南疆维吾尔族聚居地区仍然沿用伯克制,只是废除了世袭制,规定各级伯克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以及附属于这些土地上的农户,各级伯克对依附的农民拥有进行劳役制剥削的封建特权;②在乌鲁木齐附近及以东的地区,除哈密以外,实行同于内地的府县制;③对于蒙古贵族和归附清朝较早的哈密、鲁克沁等地的维吾尔族头目则实行札萨克制与封以亲王之类的爵号,拥有世袭领地。这个时期维吾尔族地区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有些地区还保留着农奴庄园制度。

在新疆南部地区,占人口8%以地主、富农,却占有40~50%的土地,而占人口92%的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主要剥削形式为伙种对分。农民种地主土地,只能分得产量的30~50%,还要替地主交纳田赋杂税,每年必须为地主作无偿劳役。靠近城镇的地主,用实物地租剥削农民。南疆的墨玉、库车、阿克苏有完整的农奴庄园。农奴主被称为“和加”(意为圣人后裔),占有大量土地和各种农奴。他们可以随便买卖农奴或把农奴作为礼物赠送。按等级给份地,每户要有2至4个劳动力为农奴主服劳役。一些丧失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纷纷沦为雇工,受到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并出现了养子长工、赘婿长工。

由于南疆地区的绝大部分耕地靠昆仑山、喀喇昆仑山和天山雪水灌溉,地主则垄断水源,利用掌握水权对农民进行水租剥削,或收取苛捐杂税,甚至有意破坏水源以达到兼并农民土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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