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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神秘的“一妻多夫”婚姻现象(3)

南春桑2023-05-25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劳动分工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人说较高,有人说较低。从昌都调查的情况看,在家庭中妻子处于一种自然的、正常的地位、既没有明显的男尊女卑,也没有女尊男卑之类的文化习俗。但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却有大致的分工。在一妻多夫家庭,几个丈夫在务农、放牧或经商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有一定的侧重,但不严格。不同的家庭根据各自的特点,既有临时的分工,也有长期的侧重。

如芒康县嘎妥镇的土登央培家就较典型。家长土登央培主管家庭经济及家务安排等,妻子玉罗主要做家务事、做饭、带孙女。三个儿子娶仁青曲珍为妻。大儿子主要做生意,二儿子主要干农活(主要是较重的农活,如运肥、运庄稼、梨地、运柴火等),三儿子搞长、短途运输,仁青曲珍主要做一些轻的农活(如下种、田间管理、收割等)。

根据各自的特点,有大体的划分。这是生产经营活动较复杂多样的家庭,工种多,分工也较细。而其他主要经营农牧业的家庭则没这么复杂。大体还是妻子干家务活,带小孩子和做较轻的农牧活,而丈夫们主要是干较重的农牧活及出售农牧产品等对外经济活动,其分工的基础主要是根据年龄和性别特点进行的,并不特别歧视妻子,妻子也没有特别权力。

家庭财产如何继承

昌都藏族传统基层社会的整合主要靠的是宗教和地缘组织,没有普遍的、以血缘亲属为纽带的氏族组织(三岩等地的帕措组织除外),普通的农牧民对世系的追溯往往只能说道爷爷辈,或曾祖父辈,再往上能说清的人就很少了。家族的世系观念不强。

在家庭中对子女并不存在嫡蔗的区分,一视同仁。非婚生孩子也一样,在社会上也不受歧视。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继承权上。对普遍农牧民而言,继承权主要是家庭财产的继承。一般的习惯,儿女长大后或分家,或结婚离家,家庭财产的划分主要是按在家的人口计算,大多数是每人一份(有的地方给父母多一点)。子女,包括一直在家生活的非婚生子,均是同等的,没有厚此薄彼的制度。如果家里子女多,最后父母留谁在家,也没有制度性的传统。父母觉得谁孝顺,谁能干,而本人又愿意留在家里,则留谁。

对于头人而言,继承权除财产外,还存在头人地位的继承,这一点对儿子而言,同样是平等的,不存在长幼的区别,非婚生子也可继承。如丁青宗色扎部落头人泽丁扎巴讲,当时他手下的根保尼扎彭措的妻子没有生男孩。旗子听说尼扎彭措有一个非婚生的孩子,经证实后,主动将孩子接回家,还当上了根保。另一个定本,与妻子生有一子,孩子长大后去拉萨当了喇嘛不回家了,妻子于是将定本在外的非婚生子接回继承家业。正是这样的习惯为一妻多夫制家庭妥善解决子女问题提供了传统的文化基础。

如上所述,一妻多夫家庭的丈夫们对家中子女,在所调查的家庭中,丈夫们并没有刻意弄清谁是自己的子女,谁是兄长(或弟弟)的子女。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中,弄清这一点并不重要。而社会上对多夫家庭的子女的看法也是“以家为单位的,外人称其子女也是某家的子女,而不是称某人的子女”。换言之,如果一种文化特别强调男子本人的世系传承的话,单这一点就会使多夫家庭难以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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