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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依族概况(2)

无情2023-07-03

明朝和清朝初期,土司制度更加完备,土司和土官占有领地内全部田土,将属民世世代代束缚领地上(但不能任意杀戮和买卖属民)。土官对属民实行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剥削,同时进行残酷的超经济剥削,其名目达十余种之多。与此同时,明廷还在布依族地区推行“卫所屯田制度”,置营田使,经管“军屯”和“民屯”,后来,这些地区首先转化为封建地主经济。从明末到清初,随着布依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境内的属民也日益发生两极分化,人口大量增加,开始出现了租佃和买卖田土的现象。土司和土官不得不承认领地内这种已经存在的田土买卖和租佃的合法性,并同意和褒奖开荒垦殖(新垦殖的田土也可买卖),以维持属民的生计。随着田土买卖的发展,有的土目、头人也日益贫困,将私田和粮田转售于汉人。布依族地区部分富裕的土官、把事及少数占有较多田地的属民,还有汉族地主和高利贷者形成了新的地主阶级,实物地租也逐步取代劳役地租。雍正五年(1727),清王朝采取的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政策,客观上确立和发展了布依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加速了领主经济的崩溃,土司制度也随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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