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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地区婚礼习俗(3)

漫无止境2023-08-18

此外,还有如下特殊婚姻形式:

入赘。建国前,男到女家结婚,俗称“招亲”,一切费用由女家负担。采取这种婚姻,多是女家无子或男家兄弟多、家贫,无力娶亲者。另有寡妇招夫养子(扶养前夫遗孤)而招男方入赘者。建国后,亦有男青年破除旧习,树立新风,自愿去女家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童婚。建国前,富裕之家抱孙心切,或两老体弱多病,望子早日成家,以了心愿,故而,在儿子十二三岁就娶妻完婚。另一种是家贫子女多,将未成年的女孩给人家当童养媳;或因家贫,为减轻将来大婚费用,将女家的女孩早早接回,待成年时圆房(完婚)。建国后,童婚已彻底废除。

纳妾。封建社会竭力宣扬忠孝,提倡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若原配发妻无子,即以纳妾生子传宗接代,并当作名正言顺之事。多数人纳妾的原因不仅于此,例如权势之家往往纳妾多至数人。建国后,实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纳妾陋习得以根除。冲喜和灵前婚。男女双方婚姻已定,适逢男家上辈病重或病故,商得女家同意,草草举行婚礼。前者称“冲喜”,后者为“灵前婚”。

再嫁。封建礼教宣扬妇女“从一而终”。明清之际,境内节妇,不可胜数。寡妇若再嫁,被视为下贱之事,不迎娶,不坐轿,不宴请,夜晚从后门入男方家中,受尽歧视。建国后,丧夫再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与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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