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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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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铭】(1362—1395)明陕西会宁(今白银市会宁县)人。明洪武年间都察院右都御史。洪武18年(1385年)乙丑科进士,初任人行司司正,19年,调兵部给事中。以直言敢谏升任詹事府左春坊左庶子,23年(1390年),再升少詹事。时逢山东大旱,曹铭受太祖派遣往山东赈灾,巡行过德州时,查知狱中在押40多名“谋逆不轨”的待决犯人。曹铭立即调阅案卷,提审案犯,实地查访,得知乃当地灾民结伙抢夺当地富户孟姓囤积粮食所致。曹铭据实向朝廷急奏本章,朝廷批文三法司“据实会审发放”,免除了一场冤狱错案。事后德州百姓感戴,夹道远送出境。不久,曹铭调都察院任职。洪武25年(1392年)沅陵知县张杰为当地大户诬告,被判为死刑待决。张妻携子女进京告御状,到都察院公堂击鼓鸣冤。左右督察御史詹薇、袁泰闻知,下令锦衣卫将张妻逮捕。时曹铭在座,据理力争,又令人传张妻到堂询问事实经过。曹铭还亲临沅陵调查案情,据实表奏。太祖命曹铭会同三法司重审,核实张杰确属诬陷,改判冤狱,还张杰清白,并官复原职。27年9月,曹铭任都察院右都御史,28年,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斌报奏真州18名官吏谋反大案,欲叛其妻儿子女皆当连坐斩首。曹铭以为“父母妻女并不知情,人人连坐,无奈太过”。时太祖对谋反事件深恶痛绝,准了吴斌所奏。曹铭直言抗争,结果惹怒了太祖皇帝,以“犯颜抗旨,语属狂悖”为由治罪,是年9月,斩曹铭于午门。
  来源:白银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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