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李静,女,汉族,1963年4月生,山东乳山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大学学习;
1983年08月至1987年09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1987年09月至1990年09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0年09月至1994年04月,先后任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业大分部副主任、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副处级审判员;
1994年04月至1995年02月,挂职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党委副书记;
1995年02月至1997年12月,任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副区长;
1997年12月至1999年03月,先后任共青团山东省淄博市委副书记、书记兼市青联主席;
1999年03月至2001年05月,任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1年05月至2004年07月,任山东省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机关党委书记;
2004年07月至2005年01月,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党组书记;
2005年01月至2009年04月,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9年04月至2009年05月,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09年05月至2013年01月,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2013年01月,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8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0官。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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