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市区夹剪桥10号。为清同治间户部主事陈象衡建。宅坐北朝南,分东西两轴,前后各二进,占地约650平方米。东侧大厅及住宅楼皆为三间两厢,厅西有门通花厅,花厅面阔三间,西侧有廊,进深七檩,前有卷棚,厅内置雕花罩格。厅西侧有套房、天井,壁上嵌“陈象衡墓志铭”石刻二方。厅后为明三暗五住宅,厅南园林部分,破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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