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
王景玉 窑镇乡上窑行政村人。1981年经批准开设个体经销店。1年零5个月,营业额达41445元,交纳税金1766.57元,利润收入3535元。景玉在经销过程中为自己作了三条规定:商业信誉第一,群众利益第一,清洁卫生第一。她服务周到,态度和气,对老年顾客多方照顾;对儿童,她把购买的货物精心包装好,划上价格,并嘱咐早早回家莫贪玩。她备有空酒瓶、塑料桶、防雨草帽、塑料布等,为顾客提供方便。1981年8月,蔡玉窑中学学生赵文学把装有37元现金、5公斤粮票、40公斤饲料票的钱包掉在柜台上。景玉以7天时间打听、询问到失主后,原物奉还。1982年3月北河一青年把给生病的母亲购买的1公斤红糖遗忘在柜台上。景玉将1公斤红糖保存到9月,当这个青年再来买货时,如数归还。
朱国恩 高桥乡立新行政村第一自然村人。1982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他分析当地粮食低产的原因,不仅是气候高寒,更主要的是土壤瘠薄。当年秋收后,他带领全家两名劳力,起早贪黑,扎实苦干,砌石坎140米,担土17000担,25天就修基本农田2亩,土层厚度达6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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