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遗址发现于1993年5月,客运站、交警大队建房挖基槽时,掘出大量陶片、石器等,后经州文物管理所调查,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复查,确认为新石器时代遗址。12月4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大理州文物管理所等机构领导及专家共同现场考察了遗址,为此,省州文物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文物保0》的规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原则,配合基本建设进行发掘。并依法向国家文物局申报该遗址的抢救发掘。先后发掘五次,长达三年之久,共发掘2700平方米。
考古队由省州县三级联合组成。
第一期:发掘工作于1993年12月16日开始,进行东大街南侧1000平方米的考古发掘。
第二期:1994年3月进行东西大街北侧300平方米的发掘。5月,为了确保地下文物安全,避免遗址遭到破坏,对整个遗址进行了全面勘探。即东西大街以南,集中分布有两片。一是老街派出所院后,公路路坎上面台地,面积350平方米;二是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住宿楼以东,客运站大楼以南的院心部位,面积700平方米。
第三期:1994年10月发掘新华书店建房地址400平方米的面积。
第四期:1995年11月,为配合公路稽查站建房发掘300平方米的面积。
第五期:1996年1月,为配合东大街畅通又发掘700平方米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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