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衡阳为酃县,属长沙国,县治设于此。《水经注》称:“耒水北过酃县,县有酃湖……湖边尚有酃县故治”。
经发掘东西土墙残垣尚存。城址内有陶片,汉代铜瓦板瓦,陶器有盆、壶、罐、钵,另有铁剑、铜渣等。
1956年,此处已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91年5月,此处列为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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