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
李飞,曾用名李相三、李松明,1919年2月生,山东省梁山县人。1934年春参加反帝大同盟。同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山东济南第一乡村师范学校、山东聊城师范学校、鲁西北十支队教导队、中共冀鲁豫省委党校、中共冀南区党委宣传部、冀南军区第四军分区政治处、中共中央北方局党校、冀南军区新九旅二十七团、冀南军区第五军分区政治部和冀南阜东县学习和工作。1943年12月任冀南区党委党校党支部书记、抗日战争胜利后,历任冀南区第七地委莘县县委书记、晋冀鲁豫野战军二纵队五旅政治部副主任、鄂豫军区第一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和鄂豫区党委第一地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1949年5月后在湖北省工作,曾任宜昌军分区副政委、党委副书记,宜昌地委常委。建国后,1950年6月起先后任湖北省人民监察委员会秘书长,湖北省人民法院副院长、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党组书记,1954年5月任湖北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69年1月任湖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副组长,1972年3月起先后任中共湖北省委常委、湖北省委工交政治部主任,湖北省计划、工交党的核心小组组长,湖北省计划委员会主任等职。1978年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兼政治部主任,1979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副书记。1981年2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党委书记。1983年6月兼任全国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同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理事。1985年12月离休,2002年1月经中央批准,享受中央国家机关部长级医疗待遇,全国总工会第九、十届执委。中共十二大代表。因病医治无效,于2014年6月12日4时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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