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亭
刘兰亭,曾用名刘亚峰、刘大义。男,汉族,1916年10月生,陕西神木县人。1934年7月参加革命,同年10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历任共青团神府五区区委、葭芦县委组织部长,神府特区苏维埃政府副主席、党团委员兼特区保卫局副局长,神府分区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员、第一河防司令部副司令员兼分区保安科长、特委委员,陕甘宁边区行政学院干部科长、延安大学干部处副处长、党委副书记,陕甘宁边区保安处治安科长、晋绥一分区公安局长、地委委员兼兴县公安局长,陕北榆林分区保安处长、地委委员。1949年甘肃省公安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1953年甘肃省公安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公安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期间,1960年兼任中共甘肃省委监委副书记,1961年兼任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小组副组长。1968年至1972年,在“文革”中受破孩,下放农场劳动。1972年3月中共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革委会副主任。1973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77年任甘肃省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1980年任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小组常务副组长、省委政法小组副组长。1981年后,当选为甘肃省第五、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并任党组成员。1995年2月离职休养。是中共第十二大代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甘肃省第一、二、三、四届委员会委员,甘肃省第一、二、三、五、六、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甘肃省第一、二届人民委员会委员,省革委会委员,甘肃省第二届政协委员会委员。因病医治无效,于2000年10月30日凌晨3时在兰州逝世,享年8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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