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丕年
王丕年,1915年生,陕西省横山县人。1935年4月参加革命,同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担任少共(共青团)延安县特支少年部长,负责全县少年先锋队工作。1936年12月至1938年任少共延安县委书记(青年救国会主任)。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8月至1946年4月任延安县参议会参议长、出席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代表。1937年12月至1938年12月任中共延安县委组织部部长。1939年进中共中央党校学习。1940年5月至1945年10月任中共延安县委书记。1941年至1945年8月任延安县自卫军大队政治委员。是1943年1月中共中央西北局-会议表彰的22名领导干部之一,毛泽东亲笔为其题词:“善于领导群众”。同月任中共延属地委委员。1945年4月至6月作为陕甘宁边区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共七大。抗战胜利后到热河省(今河北省承德地区)工作。1945年底任中共热河平泉县委书记。1946年1月至1947年6月任中共宁城县委书记。1946年4月至10月任中共热中地委委员。1946年7月至1947年6月兼任宁城县支队第一政治委员。1947年秋任中共松江省委民运部副部长。1948年6月至12月任中共鞍山市委委员、组织部部长。建国后,1949年10月至1952年7月任中共松江省组织部副部长。1951年3月至5月兼任松江省人事局局长。1952年7月至1953年5月任中共松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52年9月至1953年10月兼任松江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1953年6月至11月任东北行政委员会人事局副局长,1953年11月至1954年8月任局长。1954年至1967年2月任黑龙江省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1955年1月后任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第一、第二届委员。同年2月至1960年3月任黑龙江省民政厅厅长、分党组书记。1957年5月至1964年8月任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副秘书长。1960年4月至1967年2月、1973年6月至1979年12月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60年5月至1967年1月、1976年3月至1979年12月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委(党组)书记。1979年12月至1983年4月任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3年7月至1985年5月任黑龙江省顾问委员会常委委员。1985年10月离休。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是中共七大候补代表,黑龙江省第一、二、三、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黑龙江省第二届委员会候补委员,第五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共黑龙江省第四届委员会委员。著有回忆录《延水东流》。因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3月27日在哈尔滨逝世,享年98岁。
来源:中共横山县委党史地方志研究编纂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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