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
李端,1946年5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长子县岚水乡苏村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965年1月,参军入伍,在山西省雁北公安大队天镇中队服役。196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5月转业到山西省-第八支队三中队队长。1981年1月调回原籍,分配到长子县-,先后在看守所、刑侦队担任看守员、侦察员。
李端参加工作20多年,忠心耿耿,一身正气,从不牟取私利,一心为党工作,表现出一个共产党员的高尚品德。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贪占之风也波及到公安机关。但李端始终坚持清廉从警,一尘不染。别人的家庭,很多都实现了“现代化”,而他的家里仍是一如既往,除了几件简陋的家具外,就连一台黑白电视机也没有。
1981年7月的一天,正在看守所值班的李端,遇到两个人来看守所,希望看看被收审的一个亲属吴某某。李端给他们说明被收审人员不准接见的明文规定后,他们还不死心,拿出100元现金悄悄塞给李端,希望“通融”一下。李端坚决拒绝了他们的盛情”,并严肃批评他们的做法,这两人出门后议论:“这种人不认钱,真是个七成。”像这样的事情,在李端担任看守员期间,遇到不止一次两次,每次他都秉公办事,坚决拒绝。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李端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其可贵的执法品质、可敬的职业精神为我们树立了执法的榜样。
1985年3月间,一个叫崔某的在押犯,因社会关系较广,有人拿着招待所的被子给他往看守所送。李端知道后,不管他路子多广,根子多硬,及时制止了这种行为,维护了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1986年到1987年期间,针对公路沿线抢劫、扒窃活动猖獗,李端奉命骑自行车反扒,对抓获的每一个违法犯罪分子,他都能秉公执法,依法处理,他曾现场抓获一个老战友的侄子刘某,老战友为此专门找他,求他“手下留情”,但他认公不认私,照例依法做了处理,老战友责怪他“六亲不认,一点情面也不给”。是啊,如果这种情人人送,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如果人人像李端这样,法律将是何等神圣!
1989年8月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李端与其他刑侦队干警下乡回到县城,在农行家属院附近,发现两个人鬼鬼祟祟,形迹可疑,他当即上前盘问,随后在其他两位干警配合下将其抓获,这两人原是-四海饭庄的案犯。
1991年6月20日,长子县大堡头乡贾村村民吴建斌,杀人后畏罪潜逃,藏匿到常张乡裴家庄村小勇家中。20日凌晨1点多钟,县局领导接到群众举报,及时组织干警前去抓捕。当时并不值班的李端闻讯后主动参战,冲锋在前。吴犯所在的西屋长不到七米,宽不足三米,地面中央还停放着一口棺材,人员活动空间很小。由于当时停电,屋内只有一盏小油灯照明,视线非常不好,当吴犯发觉追捕干警已到屋外时,凶相毕露,狗急跳墙,手持匕首向着身旁的几个村民乱捅乱砍。在此危急关头,李端置生死于不顾,第一个冲进屋去,直扑罪犯,在搏斗中,李端不幸被罪犯的匕首刺中颈动脉,鲜血染红了小屋的地面,当罪犯被制服抓获后,李端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李端为了制服罪犯,保护群众的生命安全,用自己的鲜血染红了金色的盾牌,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警徽的尊严,在其人生之路划上了一个火红的句号,为我们树立了人民警察的光辉榜样。
李端用正气谱写人生,用忠诚捍卫了法律尊严,用鲜血铸就了警魂,他与人民同在,他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1991年10月16日,-授予李端“二级英模”光荣称号。1993年5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追认李端为革命烈士。
(长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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