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克
于克,1913年生,吉林省长春市人,1932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并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在北平中山中学学习期间参与领导了中山中学的“一二·九”-。“七·七”事变后,按照党组织安排,在东北军任国民党军第十军团地下党的工委副书记、代理书记。1939年6月到山东分局工作,先后任山东分局社会部组织科科长、中共胶东区党委社会部部长兼城工部部长和区党委东北工作委员会书记、区首席检察官、区公安局局长。1945年8月,任东北人民自治军副司令员。9月赴长春任吉合军区副政委。后任东北民主联军吉黑纵队独立团政委、吉辽省委社会部部长兼公安处处长、长春特别市公安局局长、吉林省公安厅厅长。新中国成立后,于克同志历任吉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兼公安厅厅长、常务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粉碎“-”后,先后任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80.04-82.06)、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83.04-85.06)。1985年6月,于克同志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1990年离职休养。是党的第八、十二、十三、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五、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特邀代表。2004年6月20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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